毀棄損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14年度,588號
KLDM,114,基簡,588,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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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銘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僅因誤認遭仇家尋仇,為躲避仇家,竟毀損他人
所有之物品,所為實屬不當;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所損壞物品之價值、
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考量
被告於警詢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承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翔富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77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因誤認遭仇家尋仇,為躲避仇家,竟基於毀損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晚間10時31分許,駕駛其以不知情之配 偶游雅婷名義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衝撞 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之城上城社區車道柵欄橫桿,致 令該社區之車道柵欄橫桿毀損而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城上 城社區全體住戶。
二、案經城上城社區主任委員A02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A02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且有監視錄影畫面 暨截圖、康勝機電有限公司出具之社區柵欄估價訂購單、公 務電話紀錄表、柵欄毀損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佐,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李承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曾宇謙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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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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