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14年度,535號
KLDM,114,基簡,535,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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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玉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玉芳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過失輸入動物用
禁藥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FIPV Inhibitor 20mg」伍拾肆瓶,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是核被告莊玉芳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3項之
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疏未注意而過失輸入
案動物用禁藥,除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動物用藥品管理之正確
性,亦對動物產生潛在之健康上危險,所為實有不當;惟念
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
、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輸入動物用藥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扣案之「FIPV Inhibitor 20mg」54瓶,屬動物用禁藥,未經 許可,依法不得輸入、製造、分裝、販賣、運送等,核屬違 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4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725號  被   告 莊玉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玉芳本應注意其欲自大陸地區輸入之FIPV Inhibitor,屬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所定之動物用藥品,未經核准不得 擅自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即屬於動物用藥品管理 法第5條第2款所稱之動物用禁藥,且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未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 查驗登記及藥品許可證,即透過不詳網友委由不知情之熊二 跨境物流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進口FIPV Inhibi tor20mg,數量共54瓶入境,而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 稱臺北關)申報進口(申報單號碼:CX130S1S065M、 主提單 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以此方 式擅自輸入動物用禁藥。嗣經臺北關查獲,並經農業部動植 物防疫檢疫署認定本案貨物核屬動物用藥品,始揭上情。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莊玉芳警詢、偵訊之自白。     (二)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臺北 關扣押/扣留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臺北關通
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各1件、照片4張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3項之過失 輸入動物用禁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唐道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家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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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