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交簡字,114年度,317號
KLDM,114,基交簡,317,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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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交簡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6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志平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謝志平明知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時,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14年7月18
凌晨3時至6時許止,在新北市金山區中山路某賣魚攤飲用
酒類後,未待體內殘留酒精濃度退散,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上午6時餘許,自上址,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迨於同日6時33分許,
途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因未戴安全帽,適遇警攔檢
,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高
達每公升0.25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謝志平於上開時地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114年7月18日警詢時、偵訊時均坦
承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358號卷,
下稱:偵卷,第13至15頁、第59至60頁】,並有酒精測定紀
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114年
5月13日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
報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
見偵卷,第23至31頁】。因此,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且本
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玆審酌被告飲酒後心存僥倖,仍執意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
,嚴重罔顧公眾往來安全,並未造成車禍,惟自招自己處於
危險境地,且漠視其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
,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第1款立法目的,併考量其自述國中畢業、職業為賣魚,家
庭經濟狀況貧寒【見偵卷,第1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
」欄】;復酌,依醫學實驗證明所得經驗法則,對於吐氣酒
精濃度達0.25MG/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巧障礙
、駕駛能力變壞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
2倍,而吐氣酒精濃度達0.5MG/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平
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升高,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10倍
,甚而如吐氣酒精濃度達0.75MG/L時,駕駛人將產生明顯酒
醉、步履蹣跚之行為狀態,其肇事比率比一般高25倍,達吐
氣酒精濃度達每1.0MG/L時,將造成中度中毒,有步態不穩
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狀態(參見蔡志中著,對飲酒
不能安全駕駛之執法研究,司法院第46期業務研究會講義
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折算標準,用以懲儆、勿酒後駕 車心存僥倖、損己不利人、得不償失。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罪紀 錄前科之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徵,顯見被告 自始自終素行尚稱良好,亦有自我相當節制之控制能力,且 其於上開警詢、偵訊時亦有悔改之意【見偵卷,第13至15頁 、第59至60頁】,是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經此警詢、偵 訊及本院上開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並信其無再犯之虞,本 院再三斟酌認本件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以宣告緩刑 2年,用啟被告應於飲酒前先自我節制並思惟酒後駕車之違 規行政罰責、刑事罰責,自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且喝含酒 精成份之酒後駕車代價係行政罰鍰數仟元新臺幣、刑責罪刑 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亦不少,若另有民事糾紛者,豈不是 虧大了,職是,若果真要喝酒者,請喝更高價格好酒,之後 ,坐計程車或請沒有喝酒的好友帶自己出門,切勿自己酒後 駕車受罰繳鉅額金錢充裕國庫,賺錢是不容易、辛苦的,留 給自己好好用,不必酒駕受罰努力繳錢給國庫,實在划不來 ,自己要會加減乘除算一算,不要心存僥倖自己害自己了, 否則,自己貪杯之酒後駕車如是因,自做自受惡果,非但置 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於潛在危險境地,尚且 有可能拖累關心自己的親朋好友額外付出不必的愛心錢,造 成自己犯錯別人幫忙買單,又會被關心自己的人碎碎唸提醒 ,自己才知道後悔,豈不是虧更大了;再者,賺辛苦錢是自 己多存一些錢而給自己機會,不要結交酒肉朋友,倘有人願 意替自己繳上開罰金而自己不必歸還者,如此朋友似可以永



續結交,否則,現在自己蒙難,以前結交喝酒朋友失蹤, 自己應乘這次經驗,好好檢視一下自己可用朋友有幾人,以 供自己未來交往思惟之用,然自己似宜加以更改調整一下自 己習慣,亦不要酒駕受罰與錢過不去,自己好好反思一下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 次 ,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 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 ,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 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心,勿心存僥倖酒 後駕車,自己不再酒駕受罰害自己,自己可以事先要求自己 不喝酒駕車,不必等事後警方發現自己渾身散發酒味,才苦 苦求別人原諒,這時候,才發現自己上開酒駕做所為是那麼 可笑之不值得,且走不進的監獄世界不要硬擠了,更不要 難為了別人,作賤了自己,何必呢?再者,自己要好好想一 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酒友嗎 ?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酒友嗎?酒友係自己生 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 ?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 ?因此,莫輕酒後駕車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 器,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摸摸自己 良心,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酒友 、損友出錢出力嗎?因此,自己切勿與自己荷包辛苦錢過不 去,乘自己還來得及回頭,自己不欺騙自己良心、勿心存僥 倖,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辛苦賺錢給自己及家人用, 自己替自己及家人多存一些平安健康錢,若存錢比喝酒快, 錢多存一些給自己,平安健康多給自己一些,自己用心甘情 願的喝酒不駕車、駕車不喝酒之心態行為,自己給自己一條 平安路,亦給大家共享這一條平安路,才是對自己好、大家 好的平安出門、平安回家之交通安全往返,則自己日日平安 喜樂,永不嫌晚。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 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 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姬廣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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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