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61號
KLDM,114,單聲沒,61,2025102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軍偵字第5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背包壹只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麗芬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軍偵字第59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
標圖樣之背包1只,經鑑定證明係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於
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軍偵字第5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期滿,該緩起訴處分未經
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全卷無訛,並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頁)。而扣案之仿冒「佩
佩豬」商標背包1只,經鑑定結果,屬仿冒英商哈斯布羅消
產品授權有限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案之物乙節,有告訴暨鑑
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9頁至第44頁),足認上開扣
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開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綜上所述,
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