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58號
KLDM,114,單聲沒,58,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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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紹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4年度執聲字第476號、113年度緩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R-22冷媒(Chlorodifluoromethane,二氟一氯甲烷)伍
桶(報單記載淨重,合計138.5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紹恩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一案,業經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軍偵字第3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
檢署檢察長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以113年度軍上職議字第7
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R
-22冷媒5桶,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紹恩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軍偵字第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高檢署
檢察長於113年9月11日以113年度軍上職議字第73號處分書
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
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
 ㈡被告擅自輸入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R-22冷媒(Chlorodifluor
omethane,二氟一氯甲烷)5桶(報單記載淨重分別為27.4
公斤〔2桶〕、27.9公斤〔3桶〕,合計138.5公斤)既為被告所
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
在卷(偵卷第7至12頁、第91頁至第93頁),且有進口快遞
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R-22冷媒照片、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及淘寶網購物明細擷圖等件
在卷可佐。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
收。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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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