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光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光一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18時20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基隆市信義區
仁一路往東明路方向行駛,行經仁一路與東明路口時,本應
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進
入2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且應注意
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有照明且
開啟、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或遮蔽物等情狀,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右轉彎後未駛入外側車道
,適告訴人陳品純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自基隆市福虎橋左轉東明路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而人車
倒地,致告訴人受有骨盆骨折(右側髂骨以及右側恥骨骨折
)、內出血合併貧血、左側小腿撕裂傷以及擦挫傷、頭部外
傷及右肩鈣化性肌腱炎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已經告訴人撤回其
告訴者,檢察官本即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疏未注意
而仍起訴者,即屬同法第303條第1款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
情形。復按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
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
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鄉
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所謂「視為撤回
其告訴」,係指無庸告訴人再為撤回告訴之表示即生撤回告
訴之效力(最高法院79年度台非字第199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並不以向檢察官或法院行之
為必要,告訴人如已於調解書內明確表示不追究被告刑事責
任,即屬已明白表示同意撤回告訴,倘該調解書經法院核定
,自應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87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之見解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告訴人對被告提出告訴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於114年4月15日在基隆市信義區
調解委員會,因本案車禍為事由達成調解,其中調解成立內
容載明「高光一(即被告,下同)願給付陳品純(即告訴人
,下同)有關本案之醫療費用、車損、精神損失等相關費用
,計新臺幣(以下同)12萬7,848萬元……兩造願意放棄基於
本案所生之刑事及其餘一切民事請求權。」等語,並經本院
於114年4月30日以114年度司核字第297號核定等情,有基隆
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114年民(刑)調字第0000000號調解書
1份附卷可稽。
㈡、本案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與告訴人就本案民事損害賠償部
分,既於基隆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調解書並送本
院核定在案,而被告與告訴人於上開調解程序,已達成之調
解內容中,將「兩造願意放棄基於本案所生之刑事及其餘一
切民事請求權」之合意,載明於上開調解書,併送法院核定
,則依前開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應認前開兩造約定之調
解條款,經民事法院核定時,即已生「兩造願意放棄基於本
案所生之刑事及其餘一切民事請求權」的意思表示合致之效
力,且未設定任何條件,雖非直接載明「撤回過失傷害刑事
告訴」等語句,惟所謂放棄刑事一切請求權,乃不追究刑事
責任之意,除係不對被告提起告訴、自訴外,亦包含若前已
對被告提起告訴、自訴時,則為撤回告訴、自訴之意。從而
,堪認於調解成立時,告訴人同意撤回本案刑事之告訴,不
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甚明。至告訴人雖曾於114年6月5日
偵訊時表示其對於原調解成立的條件有疑義,希望重新調解
云云。惟此事實,係在上開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經法
院核定之後,告訴人始另為之相反之意思表示,並不因之溯
及推翻已生撤回刑事告訴之效果。
㈢、準此以觀,被告所涉本案過失傷害罪案件於114年10月9日繫
屬本院,有本院收狀日期戳印在卷可憑,然本案於此前已生
撤回告訴之效力,則本案於繫屬時即欠缺告訴之訴追條件,
自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