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68號
原 告 林可欣
被 告 李咏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