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47號
原 告 劉伊雯
被 告 李佳凌
林姿妤
徐葦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刑事
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502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原告劉伊雯對於被告三人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雖於
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三人經本院以檢
察官此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而認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予以
判決不受理在案,是依前述說明,本件附民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應併
予駁回。原告如仍欲對上列被告等人提起民事訴訟,自可自
行負擔訴訟費用,另行起訴,而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併予說明。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品慧附件:原告113年11月15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