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847號
KLDM,113,附民,847,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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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47號
原 告 劉伊雯



被 告 沈忠聖




葉沛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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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