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芸瑄
輔 佐 人 鄭桂芬
法扶律師 劉嘉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芸瑄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自白犯罪,本
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