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仙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本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受款人 1 東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治雄、王鄭秋玉、王寶淳 84年7月31日 85年7月31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臺灣省合作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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