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48號
CYDV,114,除,48,2025100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盧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號裁定公示催告,且已於民
國114年2月24日將裁定刊登在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2月24日
公告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而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復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胤瑜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馬秀滿 嘉義縣新港鄉農會 114年2月13日 200,000元 FA0897976 盧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