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27號
CYDV,114,重訴,27,2025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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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嘉義縣大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明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430,744元,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315,5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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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