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15號
CYDV,114,重訴,15,2025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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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碧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建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00
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
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
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
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
條之2、第77條之6、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有權
狀乃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證明文件,若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
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
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之(最高法院104年
度台抗字第765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二者訴訟標的雖不
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
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於本院訴之聲明為:㈠確認上訴人所簽發如附
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面額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被上訴人並應交還附表一本票予上
訴人。㈡嘉義市地政事務所以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就113年嘉地
字第15995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750萬元普通抵押權(應為最
高限額抵押權之誤載,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
。㈢被上訴人應將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狀原本返還予上訴人。關於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返還本票部分,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
排除被上訴人行使系爭本票之權利,上訴人因此所受之利益
即為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
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750萬元
,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3,133,006元【計算式:(138-45地
號土地面積9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700元/平方公尺×
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1/1)+(138-46地號土地面積30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21,7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1
/4)+(138-47地號土地面積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7
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1/4)+{3901建號建物
面積158.3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造價5,500元×段落等級120
%×(1-每年折舊率1%×25年)×權利範圍1/1}=3,133,006元】
,是依前揭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該供擔保
之物其價額為準,為3,133,006元。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核
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
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
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
分之1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
元。又訴之聲明第1至3項自經濟上觀之,均係因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簽立借款契約時,一併以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
登記及簽發系爭本票作為借款之擔保,上訴人主張受詐欺集
團詐騙,故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對其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被上訴人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返還系爭本票及系爭不動
產所有權狀,其訴訟目的一致,具有訴訟利益目的同一之競
合關係,依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其中價額最高者核
定為500萬元。
三、經本院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就敗訴部分
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一: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廖碧瑛 113年12月30日 500萬元 無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1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登記日期:114年1月2日 字號:嘉地字第159950號 權利人:李建緯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500,000元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4年3月30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廖碧瑛,債務額比例全部 2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3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4 嘉義市○○○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0巷00號) 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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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