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保護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跟護字,114年度,8號
CYDV,114,跟護,8,202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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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跟護字第8號
聲 請 人 BM000-K114005(年籍詳卷
相 對 人 郭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附件中關於「常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場所」;附件中關於「林森路」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森西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 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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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