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 年9 月13日起,延長安置參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
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於安置期間,主責社工及網絡單位均難以聯絡上受
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且受安置人母親無依
照原定日期於民國114 年4 月30日至嘉義看守所繼續服刑,
迄今仍為查捕逃犯身分,而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
0000-B亦於監所服刑,透過公務接見向社工表示尚有2 年刑
期需執行,另社工與雙方親屬確認,均表示無意願接回受安
置人照顧及會面,而受安置人於安置處所受照顧狀況良好、
活動力佳,已無毒癮戒斷症狀;又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
母,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
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
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
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