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138號
CYDV,114,護,138,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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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現安置中)
C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現安置中)
D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共同
法定代理人 E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F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B、C、D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各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父母受限
於酗酒及精神議題,親職功能仍有待提升,目前針對相對人結束
安置返家的照顧資源未有明確安排,且經濟收入不穩定,為確保
兒少基本生存及受照顧權益,實有持續安置之必要等情形,此有
嘉義縣社會局社工訪視處理報告附卷可佐;再者,經本院通知受
安置人法定代理人就延長安置限期表示意見,迄逾期仍未具狀表
示意見,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紀錄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綜上,難認相對人等返家能受妥善及穩定照顧。本院審酌
前述情事後,足認相對人之家庭現無法提供適切之保護及照顧,
以維護相對人等人身安全及基本生活照顧,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
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人身安全及穩定基本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
,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各延長
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各延長安置 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每人各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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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