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凃○○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凃○偉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葉○靜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凃○○自民國114 年8 月25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
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凃○偉現入獄服刑中,家中親屬
礙於受安置人父親情緒及生活態度不願承擔受安置人之照顧
,受安置人於安置期間,受安置人父親雖極力改善自身經濟
及住家環境,但因涉法問題入獄服刑,刑期1 年6 月,於現
階段難適任受安置人主要照顧者。安置期間每月會面1次 ,
過程中受安置人與其父親互動多,受安置人父親會觀察受安
置人所需及時給予,並詢問受安置人是否會口渴,關心受安
置人在校學習狀況;受安置人父親於民國114 年2 月間,終
於願意面對司法議題,並入獄服刑中;相對人母親即法定代
理人葉○靜目前在外租屋,並於台積電外包工程工作,尚有
受安置人弟弟需要照顧,觀察受安置人弟弟,多次會面時受
安置人弟弟於會面場所吵鬧時,受安置人母親管教上較為無
力,大多採取放任,當社工制止時,受安置人母親方才有較
為嚴厲的語氣責罵受安置人弟弟,經多次觀察發現受安置人
母親親職能力尚須加強,評估受安置人母親未能是受安置人
適當照顧者;又受安置人父親為受安置人主要照顧者,但其
長期處於生活不穩定狀況之下,涉有多起刑事案件,現階段
受安置人父親亦因違反藥事法累犯不得易科罰金,於114 年
2 月17日入獄執行,於受安置人安置期間,受安置人父親雖
努力改善,但因涉法議題,評估現階段尚需時間解決受安置
人父親自身法律問題,且目前已入獄服刑中,受安置人父親
難適任受安置人主要照顧者。受安置人母親自身亦需要照顧
受安置人弟弟,自身經濟及生活亦須時間穩定,亦難適任受
安置人主要照顧者,非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
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母,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
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
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
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