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53號
CYDV,114,訴,85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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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53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

被 告 張曉真
朱啟華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著有規定。
二、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及其起訴狀之當事人欄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
居所等,具狀人欄亦未有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補正裁定後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提出系爭嘉義縣○○○○段000○000地
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謄本及補正法定代理人部分之起訴
狀等,且前開民事裁定已於114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
  ,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則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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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