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31號
CYDV,114,訴,831,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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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31號
原 告 李嘉欣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
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
原則上為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
於執行債權額,始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
台抗字第46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持本院90年度
執字第631號債權憑證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
執字第45198號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
理在案,然所涉債權、債務乃原告先父未經同意向訴外人中華商
業銀行借貸款項,中華商業銀行復將該債權轉讓予被告,原告並
不知情,且發生均超過20年以上,已逾越追訴期限,為此,依法
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停止執行原告所有壽險金強制解約及扣押
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後,被告請求之
事項如附表一編號1至3「項目」欄所示,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
下同)16,378,688元,執行標的為原告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保單
解約金及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後者併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
4091號執行),價額合計為1,844,125元(計算式:536,125+1,3
08,000=1,844,125),本件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
額,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44,12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一(單位: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項目 執行債權額(截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前1日即114年8月21日止) 1 本金4,729,079元,及自9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1計算之利息,暨自9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⑴本金4,729,079元 ⑵利息9,428,708元 【計算式:4,729,079×9.1%×(21+332/365)=9,428,708】 ⑶違約金2,009,540元 【計算式:4,729,079×1.82%×(23+127/365)=2,009,540】 ⑷小計16,167,327元 (計算式:4,729,079+9,428,708+2,009,540=16,167,327) 2 已核算尚未受償之違約金 211,260元 3 取得執行名義費用及執行費用 取得執行名義費用101元 合 計 16,378,688元

附表二(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號碼 要保人 投保日期/年限/金額 截至114年9月8日之保單解約金 備註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萬代福211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李嘉欣 78年12月14日/20年/1,000,000元 536,125元 詳參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中,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26日國壽字第1140096886號函及所附之契約狀況一覽表

附表三
本院114年10月2日嘉院弘114司執實字第24091號公告(第三次拍賣)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市 東區 軍輝 82-5 389 2分之1 1,3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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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