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799號
CYDV,114,訴,799,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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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99號
原 告 劉軒宏


被 告 陳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均於114年9月3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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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