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91號
原 告 楊智文
楊東山
前列楊智文、楊東山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琴雲
被 告 歐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宗憲
被 告 陳登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楊智文負擔98%,由原告楊東山負擔2%。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因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
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200元,
逾期駁回。而原告於114年9月8日受收上開裁定,然迄今仍
未補繳裁判費,有裁定書、送達證書、本院之查詢單在卷可
證,是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