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79號
CYDV,114,訴,79,2025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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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芳
鄭麗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碧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志仁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
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之正本及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3款自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上訴
人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9號請求不當得利
事件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及視
同上訴人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而未具體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上開
說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 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法裁定補正,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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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