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74號
CYDV,114,訴,474,2025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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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范綱


被上訴人 范植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植汴間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4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8,926元,應徵裁判新臺幣10,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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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