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8號
上訴人 洪蓮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孟穎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4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折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8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