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17號
CYDV,114,補,517,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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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簡松興
葉明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被 告 沈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64,66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9,759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
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
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
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簡松興、葉明哲所共有之嘉義縣
○○鄉○○段0000地號土地、原告簡松興所有之同段1128地號土
地遭被告無權占用,上開1127地號土地遭占用面積約為15平
方公尺、上開1128地號土地遭占用面積約為70平方公尺等語
,並聲明請求被告應將上開1127、1128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
拆除(實際占用位置、面積待地政事務所測量後更正),並
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上開1127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
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5,644元、上開1128
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9,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64,660元(計算式:15×35,6
44+70×39,000=3,264,6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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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