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15號
CYDV,114,補,515,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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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曹暐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
起訴狀內載明被告姓名及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
,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
卷,並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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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