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11號
CYDV,114,補,511,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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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吳品儒
被 告 王瀞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3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判費20,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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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