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江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8,56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
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770
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核與前開應
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查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㈠新臺幣(下同)47,218元,及自民國114年
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03%計算之利息,與自114
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㈡47,818元,暨自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3.03%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㈢61,270元,與自
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03%計算之利息,暨
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㈣70,586元,及自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03%計算之利息,與自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㈤295,668元
,暨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63%計算之利
息,及自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依前開規定,應併算至起訴前一
日即114年9月18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16,002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8,562元(計算式
:債權本金合計522,560元+起訴前數額已可確定利息及違約
金即16,002元=538,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債權原本 類別 期間(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利息或違約金之金額 1 47,218元 利息 114年7月12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69/365) 12.03% 1,074元 違約金 114年8月8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42/365) 1.203% 65元 2 47,818元 利息 114年7月24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57/365) 13.03% 973元 違約金 114年8月23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27/365) 1.303% 46元 3 61,270元 利息 114年7月2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79/365) 13.03% 1,728元 違約金 114年8月2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48/365) 1.303% 105元 4 70,586元 利息 114年6月24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87/365) 13.03% 2,192元 違約金 114年7月24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57/365) 1.303% 144元 5 295,668元 利息 114年6月15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96/365) 11.63% 9,044元 違約金 114年7月14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67/365) 1.163% 631元 合計 16,0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