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01號
CYDV,114,補,501,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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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告 王惠婷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律師
被 告 鄭心綺

鄭宏昱
鄭茗仁
鄭逢源
鄭逢乾
鄭智謙
鄭智尹

鄭惠尹
鄭稚耀

鄭曄
鄭倩雯
鄭禎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如附
表所示土地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49,4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5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公告土 地現值 土地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 4,800元/平方公尺 13,247平方公尺 1/24 2,64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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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