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
被 告 張曉真
朱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又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之當事人欄未
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等,具狀人欄亦未有法定代理人
之簽名或蓋章,有違民事訴訟法第116、117條規定,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提出系爭嘉義縣○
○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補正法定代理
人部分之起訴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