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92號
CYDV,114,補,492,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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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陳泳福
陳世宗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倪子嵐律師
被 告 陳文樹
陳招
陳志彬
陳牡丹
高金足

高明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6,82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860元,逾期駁回其
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查上開土
地之面積為644.8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3,800
元,原告之應有部分共計為1/3(1/6+1/6),以上有土地謄本
可證。爰以此計算原告共有該土地之現值為816,823元【(64
4.86×3800)/3】。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816,82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86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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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