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84號
CYDV,114,補,484,2025102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4號
原 告 徐振富
徐嘉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莊陳女快
邱錦郎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
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因繼承取得坐落嘉義縣○○鎮○○段○○○段0
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系爭土地分別於民國
113年10月11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
,000元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A抵押權)予被
莊陳女快、114年1月24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3,000,00
0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B抵押權)予被告邱
錦郎,因被繼承人徐明通於系爭A、B抵押權設定時已重病,
徐明通與被告二人間是否存在借款關係容有疑義,為此,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第1項、第2項確認被告莊陳女快邱錦郎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以及聲明第3項、第4項塗銷系
爭A、B抵押權
三、查本件供擔保物系爭土地總價額為1,506,218元【計算
式:系爭土地面積2841.92㎡×114年公告土地現值530元/㎡=1,
506,2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因系爭土地價額低於系爭A
、B抵押權擔保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
系爭土地價額定之,各核定為1,506,218元、1,506,218元。
茲因原告上開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
情事,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1
2,436元(計算式:1,506,218+1,506,218=3,012,436),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