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侯弘毅
被 告 侯仕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86,52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273元,逾期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訂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太保市○○
段000○號房屋,查上開土地之面積為94.41平方公尺,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33,800元,上開房屋課稅
現值為283,4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2,有房屋稅繳納證
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可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1,686,529元【計算式:{(94.41×33,800)+283,400}×1/2=
1,686,52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7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21,2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