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翰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勇智
被 告 宥禾空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逸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40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52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裁判費39,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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