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23號
CYDV,114,補,42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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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李昆翰
訴訟代理人 陳玉
被 告 林宗賢

林信璁

何金寶
黃意茹

羅何秀
林慧君即林盛雄繼承


林麗梅即林盛雄繼承

林千祺林盛雄繼承


林玉霞
林新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遭被告所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權占用,占用面積
計為371平方公尺(計算式:78+68+118+27+80=371),並請求被
告拆屋還地等語。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
尺新臺幣(下同)14,1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31,
100元(計算式:371×14,100=5,231,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2,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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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