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李昆翰 訴訟代理人 陳玉慧 被 告 林宗賢 林信璁 何金寶 黃意茹 羅何秀嫻 林慧君即林盛雄之繼承人 林麗梅即林盛雄之繼承人 林千祺即林盛雄之繼承人 林玉霞 林新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被告所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權占用,占用面積合計為371平方公尺(計算式:78+68+118+27+80=371),並請求被告拆屋還地等語。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1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31,100元(計算式:371×14,100=5,231,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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