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告 伍文清
伍亮帆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二十年限期繳費特別增值分紅終生壽險,保單號碼:Z0000000
00,下稱南山壽險)、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富貴終身
壽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00,下稱富邦壽險)所為將要保人
由被告伍文清變更為被告伍亮帆之行為。而南山壽險、富邦壽險
,目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99,847元、72,
692元,此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10月9日函、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17日函在卷可稽,故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72,539元【計算式:699,847元+72,692元=
772,5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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