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43號
CYDV,114,補,343,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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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簡瑛慧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被 告 黃獻誠
○ ○ ○○○○○○○○○○○○○

法定代理人 簡明瑞
被 告 賴乾淵建築師事務所賴乾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5,02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1,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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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