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李嘉欣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金額新臺幣160,838元後,本院114年度司
執字第45198號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對附表一所示之保單解約
金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3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
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5198號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
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已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提
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聲請人提供擔保後
停止系爭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保單解約金之強制執
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
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
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
抗字第442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系爭
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保單解約金之強制執行程序乙
情,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
爭執行事件等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既已依法對相對人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堪認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之事
由,其聲明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㈡相對人於114年8月22日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
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請求事項如附表二編號1至3「項目」
欄所示,執行標的為原告所有如附表ㄧ所示之保單解約金及
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後者併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4091
號執行)。本院認相對人因本件停止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保
單解約金之執行所受之可能損害,應係其未能即時取得如附
表一所示之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536,125元延後受償
期間之利息損失。又上述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
額已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
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
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則該案審理期
間約需6年,據此預估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及聲請停止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保單解約金之強制執行延後
期間所損害之利益,依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計算適當
之擔保金額為160,838元(計算式:536,125元×5%×6年=160,
8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院認本件停止執行之擔保
金額,應酌定以160,838元為相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附表一(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號碼 要保人 投保日期/年限/金額 截至114年9月8日之保單解約金 備註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萬代福211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李嘉欣 78年12月14日/20年/1,000,000元 536,125元 詳參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中,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26日國壽字第1140096886號函及所附之契約狀況一覽表 附表二(單位: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項目 金額(截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前1日即114年8月21日止) 1 本金4,729,079元,及自9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1計算之利息,暨自9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⑴本金4,729,079元 ⑵利息9,428,708元 【計算式:4,729,079×9.1%×(21+332/365)=9,428,708】 ⑶違約金2,009,540元 【計算式:4,729,079×1.82%×(23+127/365)=2,009,540】 ⑷小計16,167,327元 (計算式:4,729,079+9,428,708+2,009,540=16,167,327) 2 已核算尚未受償之違約金 211,260元 3 取得執行名義費用及執行費用 取得執行名義費用101元
附表三
本院114年10月2日嘉院弘114司執實字第24091號公告(第三次拍賣)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市 東區 軍輝 82-5 389 2分之1 1,3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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