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4年度,1708號
CYDV,114,繼,170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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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1708號
聲 請 人 吳念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潘淑貞(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
00鄰○○○000號)之次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6
月1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閱與法律
規定相符,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
或 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潘淑貞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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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