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4年度,1639號
CYDV,114,繼,1639,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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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1639號
聲 請 人 謝江漢


謝政佑


謝政霖


謝佳恩

謝佳芳


前列謝江漢謝政佑謝政霖謝佳恩謝佳芳共同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沈素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路○段000
巷0號)於114年7月28日死亡,聲請人等人為被繼承人之子
女,均為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沈素眞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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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