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1639號
聲 請 人 謝江漢
謝政佑
謝政霖
謝佳恩
謝佳芳
前列謝江漢、謝政佑、謝政霖、謝佳恩、謝佳芳共同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沈素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路○段000
巷0號)於114年7月28日死亡,聲請人等人為被繼承人之子
女,均為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沈素眞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