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4年度,1596號
CYDV,114,繼,1596,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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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1596號
聲 請 人 黃智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被繼承人黃溪河(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0
鄰○○○街000 ○00號)之債權人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黃溪河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
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
陳報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黃溪河之遺產
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溪河之繼承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14 年8 月5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之公告,並提出被繼
承人遺產清冊、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
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
財產參考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
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納稅
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等件為證。
二、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
院、繼承人依前2 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
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民
法第1156條第1 項、第115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溪河之繼承人,聲請人主張上開
之事實,業據提出前述文件在卷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被繼
承人死亡,其於繼承開始後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等情為真
正,核其聲請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又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下列
各款事項:㈠、為陳報之繼承人。㈡、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
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㈢、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㈣
、法院。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第一項報明
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有家事事件法
第130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第5 項規定可參。本件
既經准許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定
,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
間為6 個月。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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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