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50號
CYDV,114,消債清,50,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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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
預納聲請費1,000元與郵務送達費3,73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1人×
10份×43元-1,000元=3,730元),合計共4,730元。又本件郵
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
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依正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格式,提出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需載明每月收入數額、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
出數額及各項支出明細、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姓名關係
與扶養費數額等詳細資料)。
三、請依正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格式,提出債務人清
冊(若無債務人,亦應提出)。
四、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
㈠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提出聲請人之勞保職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
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㈢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情況及每月收入數額為何?並應提出在
職證明書、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資料(
如薪資單、薪資袋等,記載有包含薪資、各種獎金、加班費
津貼等資料之明細)。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收入切結書代替)。
㈣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
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
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五、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未登
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並陳報
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
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六、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
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
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七、商業保險部分:
㈠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陳報聲請人遭強制執行之國泰人壽保險之現存保單價值準備
金或解約金數額為何(應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並提出由保險
公司出具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
等可資證明之保單資料)。
㈢陳報聲請人除遭強制執行之國泰人壽保險外,有無投保其他
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
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
)。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
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
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
、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
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
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
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
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陳報聲請人是否欲提列受扶養人之扶養費,若有扶養費支出
,應提出以下資料,若未有扶養費支出,則無庸提出:
㈠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以及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2、113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及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
省略)。
㈡受扶養人是否有領有任何年金(國民年金老年給付、勞保老
年給付等)、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
款、及各類政府或社會福利補助津貼(如:低收補助、教育
補助、殘障津貼,或由配偶領取與子女相關之兒少補助、津
貼、助學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
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
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㈢受扶養人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
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
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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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