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79號
CYDV,114,消債更,179,2025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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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周美佳

代 理 人 張育瑋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周美佳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169,235元之無擔保債務。聲
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
。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16
9,235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
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6月2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182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
權人清冊、111年度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
,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
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
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
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
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
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附表: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債務人:甲○○)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2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169,235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4,257元、衛生福利中央健康保險署224,972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25,160元。以上金額,合計1,174,389元。 總金額合計:1,174,389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30,000元(於肉品攤販從事肉品銷售)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合計21,721元 ①未成年子女:1名(000年00月出生)  扶養費用:9,309元  扶養義務人:二人 ②父、母親:  扶養費用:12,412元  扶養義務人:三人 【聲請人父親於民國00年0月出生,現在年齡70歲;聲請人母親於民國00年00月出生,現在年齡66歲。二人名下均無不動產,亦無固定的工作所得收入,應有受扶養之必要。聲請人父親與母親之扶養義務人有三人,聲請人主張伊分擔扶養父、母親的費用每月各為6,206元,是在法定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範圍內,應可准許】。 房租:7,000元 依113年度財政部新制,除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外,並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項目,每年扣除上限為18萬元。因此,債務人房租支出之部分,應可類推適用,增列為特別扣除項目。另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雖然記載房租費用為18,000元,惟依內政部全國行政區租金統計,嘉義市租金25分位整戶為7,000元,故僅可以7,000元核列。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0元 存款:0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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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