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66號
CYDV,114,消債更,166,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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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李芃

代 理 人 劉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5,822,181元之無擔保債務。聲
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
。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5,82
2,181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固定有明文。惟另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
規定:「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
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依此規定反面解釋,如果債
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經逾一千
二百萬元者,即僅得聲請以清算的程序清理債務,而無法向
法院聲請以更生的程序清理債務。蓋因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
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於債
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
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
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再按,上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42條第1項所規定之本金及利息債務,在解釋上,應該包
括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在內。亦即,上揭規定所稱之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本金,並不僅限於借款本金,即借額以外之違約
金及其他費用亦在其內。故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借額以外
之違約金、其他費用,連同借款本金合併計算,如超過一千
二百萬元者,即不得向法院聲請以更生程序方式清理債務。
復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本條例
第42條第1項所定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
未逾一千二百萬元,應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
。另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前段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166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
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
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惟查,聲請人所負欠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債務,合計已在13,468,321元以上(詳附表),顯已經
超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所規定的1200萬元之
金額上限。因此,聲請人聲請以更生程序的方式清理債務,
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符,而且
無從補正,揆諸前揭的規定,本件更生之聲請,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之。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債務人:李芃蓁)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6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5,822,181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97,347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1,678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301,180元、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36,241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35,418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03,94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0,276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503,388元。以上金額,合計13,159,473元。 總金額合計:13,468,321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數額計算,即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308,848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12,000元(聲請人之子每月給付的扶養費)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0,520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57,127元 ①存款:695元。 ②保單價值準備金:56,432元  (凱基人壽47,240元、富邦人壽9,192元)。 7 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之規定 是□(符合) 否■(不符合) 聲請人負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合計在13,468,321元以上,已超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1200萬元的上限。 8 結論 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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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