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59號
CYDV,114,消債更,159,202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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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莊美玲

代 理 人 劉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嘉義縣新美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莊連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2,118,322元之無擔保債務。
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
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總資產4,492,150元,債務
總金額則有2,118,322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
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
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衡以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經濟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
,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自生自滅,其將衍生嚴重
之社會問題,致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故有予以分
別情形依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必要,藉以妥適調
整其與相關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
活之更生機會,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惟私法上債之關係,係
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
,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亦應顧及對
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的作用,本於誠實及信
用之原則,行使其債權及履行其債務。因此,法院僅在於債
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顯已陷於經濟上之困
境時,始得准許之,以避免藉此善意立法而惡意圖謀減免債
務,致使社會陷於道德危險。至於債務人顯然有足夠能力清
償其債務,僅因為不願支付高額的利息,故而向法院具狀聲
請更生者,則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要
件。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是否不能清償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應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財產及勞
力或技術狀況,評估是否因為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人性尊
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向本院具狀聲請債務清理
調解,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5號調解不成立。次查
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云云,在於調解程序中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及113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等資料。而查,聲請人名下持有田賦(林地)一筆,土地
現值金額達4,492,150元以上。聲請人負欠債權人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7,211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94,583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4,127元、嘉義縣
新美儲蓄互助社257,000元,合計債務總金額僅2,142,921元
  。聲請人如果處分持有的土地,即得獲取4,492,150元以上
的金額,足以清償之前積欠的債務總額2,142,921元;並且
清償債務以後,還有剩餘金額二百萬元以上。因此,本件難
認為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四、退步言之,本件聲請人縱然不願以處分所持有的土地來清償
債務,而想要保留住該土地。惟另查,聲請人現在平均每月
薪資收入約45,460元,扣除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後,每月
有剩餘額26,842元。此外,聲請人所持有土地,每年於通過
審查或驗證後,另外還可以領取禁伐補助金約103,615元、
友善耕作補助金360,000元;加計聲請人每月餘額26,842元
後,聲請人每年可以獲取大約785,719元,此數額即可用來
清償所積欠的債務。因此,聲請人縱然不處分持有的土地,
而以每月薪資收入及可領取禁伐補助金、友善耕作補助金的
情況下,在於大約三年左右的時間,也可將債務清償完畢。
因此,本件實難認為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
清償之虞。
五、綜據上述,本件綜衡聲請人每月所得收入情形、財產狀況與
債務數額(詳附表),本院認為聲請人應另與債權人洽詢、
協商債務的償還事宜,以謀求較為適當的履債方式。本件因
聲請人現在尚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亦無不能清償之虞,
如果聲請更生,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規定的
要件。因此,本件更生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債務人:莊美玲)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0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5號) 否□ 0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2,118,322元 0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7,211元。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前置調解程序中代為陳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583元。以上金額,合計931,794元。 總金額合計:2,142,921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新美儲蓄互助社。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的數額計算,即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4,127元、嘉義縣新美儲蓄互助社257,000元。以上金額,合計1,211,127元。 0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45,460元(代理教師) 每年另於土地通過審查後,可領取禁伐補助金約103,615元;另土地通過驗證後 ,也可領取友善耕作補助金360,000元。 0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15,515元的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無 0 債務人財產總額 4,492,610元 ①存款:460元 ②不動產(田賦):4,492,150元。 ③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於西元2014年出廠;車牌號碼0000-00汽車,於西元2006年出廠。車齡均已經逾10年以上,殘值甚微,故不列入於財產總額內。 0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符合) 否■(不符合) 聲請人總資產大於債務總額,目前尚無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不能清償之虞。 0 結論 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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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