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 元;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 項
、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修正後之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是因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
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相對人為民國(下
同)00年0 月0 日出生之女性,於聲請人於114 年9 月25日
為本件聲請時(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章)之年齡為65歲,依
內政部公布之112 年嘉義縣簡易生命表所載,平均餘命為21
.48 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併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布之嘉義縣113 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1,473元。據
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47,120 元(計算式:21,4
73元× 12月× 10年=2,576,76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
前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 元,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聲請費用3,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