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127號
CYDV,114,家親聲,127,2025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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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7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OO、乙○○、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7號民
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
抗告者,徵收費用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亦規定
甚明。又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5條規定,抗告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原定額數
加徵10分之5,即新臺幣(下同)1,500元。  
二、抗告人對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7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所
為裁定提出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茲限抗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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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