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7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OO、乙○○、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7號民
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
抗告者,徵收費用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亦規定
甚明。又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5條規定,抗告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原定額數
加徵10分之5,即新臺幣(下同)1,500元。
二、抗告人對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7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所
為裁定提出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茲限抗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