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陳文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劉素琴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戴美華地政士(地址:桃園市○○區○○路000○0號)為被繼承
人劉素琴(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民國114年1月1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鎮○○
里○○○路000巷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劉素琴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劉素琴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
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
,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
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劉素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起一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
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
文。又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
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民法第
1185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劉素琴(土地登記名義人
劉成千之繼承人)均為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之共有人。
被繼承人劉素琴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死亡,其第一順位法定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其餘法定繼承人死亡日均早於被繼承人
,且其親屬會議未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法請求選定遺產管
理人,並提出土地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公告
查詢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足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又聲請人指定戴美華擔任
遺產管理人,其具地政士身分,受有土地登記之專業訓練,
對於遺產之登記及處置應屬嫻熟,且對於遺產管理人依法應
盡之管理職責,當較一般人更為明瞭,足堪擔任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且已出具願意擔任之同意書,故本院認選任戴
美華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
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