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07號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林育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楊綉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 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 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 第1177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次按非訟事 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 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 事件法第30-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楊綉雲之輔助宣告輔助 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死亡,無人繼承,爰請求 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僅提出民事裁定為證,惟尚須提 出其他必要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通知聲請人於 文到7日內補正 ㈠被繼承人張楊綉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所留遺產之證明文件(如:土地謄本、財稅資 料、財產清冊)。 ㈡被繼承人張楊綉雲之繼承系統表。 ㈢被 繼承人張楊綉雲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應提供 辨識身分之基本資料,如變更、更正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等資料,或遷出及死亡 記事不得省略外,其他無關之記事得省略)。㈣證明被繼承 人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之文件。 ㈤所欲選任遺產管理人 人選之戶籍謄本、基本資歷、願任同意書、及將來處理被繼 承人遺產事務之處所(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違反民法第 106條禁止自己代理原則)。㈥提出與本件聲請間有關之利害 關係證明文件(須敘明欲對遺產行使何權利,並提出證據) 。㈦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此通知函於114年10月14日 送達聲請人,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件通知函、送達 證書、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揆諸首揭 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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